第3.1.1條 設計煙囪時,應根據使用條件、煙囪高度、地質條件、地震烈度、材料供應和施工條件等因素,以確定采用磚筒壁或鋼筋混凝土筒壁。
對于重要的、較高的或設計地震烈度為9度的、以及設計地震烈度為8度但位于Ⅲ類場地土上的煙囪,宜采用鋼筋混凝土筒壁。
第3.1.2條 非地震區磚煙囪的筒壁可配置環向鋼箍或環向鋼筋,地震區磚煙囪的筒壁應配置環向鋼筋和縱向鋼筋。
第3.1.3條 煙囪內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磚煙囪
當煙氣溫度大于400℃時,內襯應沿全高設置;
當煙氣溫度小于或等于400℃時,內襯可在煙囪下部局部設置,并應符合構造要求;
二、鋼筋混凝土煙囪內襯應沿全高設置。
第3.1.4條 鋼筋混凝土煙囪的隔熱層材料,應按下列規定采用:
當煙氣溫度大于150℃時,宜采用無機填充材料;
當煙氣溫度小于或等于150℃時,可采用空氣隔熱層。
第3.1.5條 煙囪基礎一般可采用板式基礎,當條件允許時可采用殼體基礎。對于高度不大,且為地上煙道的磚煙囪,亦可采用毛石或毛石凝土剛性基礎。
注:當地基條件允許時,板式基礎宜采用環形的。
第3.1.6條 計算風荷載時,對《工業與民用建筑結構荷載規范》(TJ9—74)中的調整系數,應按下列規定采用:
煙囪高度小于或等于100米時,取1.0;
煙囪高度大于100米,但不超過200米時,取1.1;
煙囪高度大于200米時,取1.2。
第3.1.7條 煙囪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工業與民用建筑結構荷載規范》(TJ9—74)和《工業與民用建筑抗震設計規范》(TJ11—78)的規定計算。
第3.1.8條 筒壁的計算截面應按下列規定采用:
水平截面,應取筒壁各節的底截面;
垂直截面,可取筒壁各節底部單位高度的截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