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打撈的范圍:水下打撈是一項綜合性非常技術,涉及測量、潛水、水下切割、封堵、水下和水下焊接等等相關技能,負責水下贓物證物打撈、水下刑事案件和水下沉船、溺水打撈、水下樁錘鉆頭打撈等任務。
水下打撈隊員存在什么健康隱患,打撈隊隊員最容易遭受面部擠壓傷和肺部氣壓傷。然而,在對潛水員敬業的贊揚背后,少有人知,潛水員由于經常從事水下打撈而承受著細菌感染身患皮膚病的折磨。水下打撈者還要承受心理壓力。水中被浸泡的尸體容易脫皮,水下超過5米幽暗光線下還會有色差,此時突然遭遇尸體,一般人難以承受。當溺水者在水面漂浮時,施救者應迅速向水中拋救生圈、木板等漂浮物,讓他抓住這些器具不致下沉,或遞給溺水者木棍、繩索等拉他脫險。切記:不會游泳者不可直接下水救人。直接下水救護時,如果溺水者尚未昏迷,施救者要特別防止被他抓、抱。不要從正面接近溺水者,而應繞到溺水者的背后或潛入水下,扭轉他的髖部使其背對自己;從后面或側面托住溺水者的腋窩或下巴使其呼吸,并用反蛙泳或側泳將其拖帶上岸切記,勿讓溺水者抓住你的身體或四肢。若溺水者試圖向你靠近,立刻松手游開。如必須用手去救,且溺水者十分張皇失措,則應從背接近溺水者,從背后把溺水者牢牢抓住,抓住溺水者的下巴,使溺水者仰面,使溺水者的靠近自己的頭,并用力用肘夾住溺水者的肩膀。水下打撈過程中,當出現突發情況時,對原本制定方案或計劃進行必要的做出調整與改變,這也是施工過程中常見的情形。所以在打撈過程中隨機應變是項目經理必須具備的能力,當自身力量不足以勝任時,應請外部力量支援或采用新裝備,新技術。
水下打撈基本安全要求:
(1)各種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相應部門組織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培訓,考試合格后,持有效證件上崗。
(2)機械操作手上崗前,要進行全面身體健康狀況檢查,有禁忌病癥的人員,不準從事機械操作工作。
(3)機械操作人員工作前,應對所有的機械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嚴禁帶病使用,嚴禁酒后作業。
(4)機械操作人員只要離開機械設備,必須按規定將機械平穩停放于安全位置,并將駕駛室鎖好,或把電器設備的控制箱拉閘上鎖。(5)嚴禁在行走機械的前后休息(包括乘涼、午休),行走前應檢查周圍情況,確認無障礙時鳴笛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