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扣器操作
按GB 11022第6.9條規(guī)定。
5.3.7 低氣壓和高氣壓閉鎖裝置
按GB 11022第6.10條規(guī)定。
5.3.8 動觸頭系統(tǒng)的位置及其指示或信號裝置
5.3.8.1 定位要求
負荷開關及其操動機構應這樣設計,即由重力、振動、適度的沖擊或偶然觸及其操動機構聯(lián)桿所引起的力或電磁力,都不能使其脫離分閘或合閘位置。
負荷開關或其操動機構應設計得容許采取措施以防止誤操作。
5.3.8.2 位置的指示
位置的指示應能識別負荷開關的分閘和合閘位置。如果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就認為達到要求:
a.負荷開關氣隙是可見的,隔離負荷開關隔離斷口是可見的。
b.每一動觸頭的位置用一可靠的指示裝置指明。
注:①可見的動觸頭可用作指示裝置。
②當一臺負荷開關所有的極都聯(lián)在一起作為一個整體時,允許使用一個公共的指示裝置。
5.3.8.3 信號用輔助觸頭
在動觸頭確實達到能完全承載額定電流、峰值耐受和短時耐受電流的位置之前,不應發(fā)出合閘位置信號。
在動觸頭的位置未達到使其間隙或隔離斷口至少為總間隙或總斷口距離的80%時,或未達到完全分閘的位置時,不應發(fā)出分閘位置信號。
5.3.9 銘牌
按表5要求。
表5
項 目 單 位 負荷開關 條件需要時注明
制 造 廠 — X —
型 號
系 列 號 (X)
額定電壓 kV X
額定電流 A
額定頻率 — (X)
額定雷電沖擊耐受電壓 kV X
額定短時耐受電流 kV
額定短路持續(xù)時間 s
有功負載條件下操作次數 — Y 不同于20時
額定電纜充電開斷電流 A 3~35高于10A時
63kV高于25A時
電動機制動情況下額定開斷
電流(僅對電動機負荷開關) 不同于倍8
額定電流時
額定短路關合電流 kA X —
額定六氟化硫氣體壓力 Mpa
負荷開關總重 kg
出廠編號 —
制造年月 —
注:X的標志是強制的;(X)的標志是非強制的;Y的標志受表5末欄支配。
5.3.10 各相的同期性要求 由動力或貯能操動機構同時操動的三相負荷開關的相間分閘不同期性應不大于5ms,合閘不同期性應不大于10ms。
5.3.11 排逸孔
負荷開關排逸孔的設置,應使排出物不致引起電擊穿,排出方向應不危及人身和電氣設備的安全。
5.3.12 對人力貯能機構操作件尺寸要求
按GB 1985第5.18條規(guī)定。
5.3.13 對動力操動機構在要求
按GB 1985第5.19條規(guī)定。
5.3.14 操動機構用操動工具的運動方向
按GB 11022第6.11條規(guī)定。
5.3.15 對隔離負荷開關的要求
應滿足GB 11022第5.4條規(guī)定。
5.3.16 互換性
同一型號的負荷開關及其操動機構的安裝尺寸應統(tǒng)一,各相同部件、易損件和備品備件應具有互換性。
5.3.17 負荷開關的密封
液、氣介質負荷開關的密封性能應在產品技術條件中作出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