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要求
各種承壓管道系統和設備應做水壓試驗(檢查其系統和設備組合安裝后的嚴密性及承壓能力)
非承壓管道系統和設備應做灌水試驗(檢查其管道系統和設備組合安裝后的嚴密性、通水能力和靜置設備的滿水防滲、漏能力)。
當設計未注明水壓試驗的試驗壓力時,一般均為工作壓力的1.5倍,但不能小于0.6MPa。對高層建筑先按分區、分段試驗,合格后再按系統進行整體試驗。
2.消火栓試射試驗
室內消火栓系統在竣工后應做消火栓試射試驗,以檢驗其使用效果。試射試驗一般取有代表性的三處:屋頂取一處和首層取兩處。屋頂試驗用消火栓試射可測得消火栓的出水流量和壓力(充實水柱);首層取兩處消火栓試射,可檢驗兩股充實水柱同時噴射到達最遠點的能力。
3.排水管道灌水試驗
隱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隱蔽前必須做灌水試驗,其灌水高度應不低于底層衛生器具的上邊緣或底層地面高度。再次補充灌滿水,5min后液面不下降,管道及接口無滲漏為合格。不灌水或灌水試驗不合格不得隱蔽,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4.盤管水壓試驗
盤管隱蔽前必須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的1.5倍,且不小于0.6MPa。水壓試驗穩壓的時間為l小時,高于鋼管管道的穩壓時間,并且要求無滲漏。
5.室內采暖系統水壓試驗
(室內)采暖系統安裝完畢,管道保溫之前應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未注明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蒸汽、熱水采暖系統,應以系統頂點工作壓力加0.1MPa做水壓試驗,系統頂點的試驗壓力不小于0.3MPa;
高溫熱水采暖系統,試驗壓力應以系統頂點工作壓力加0.4MPa;
使用塑料管及復合管的熱水采暖系統,應為系統頂點工作壓力加0.2MPa作水壓試驗,同時在系統頂點的試驗壓力不小于0.4MPa。
6.鍋爐氣、水系統的水壓試驗
鍋爐的汽、水系統安裝完畢后,必須進行水壓試驗以檢驗鍋爐本體和省煤器的耐壓強度和嚴密性。水壓試驗的壓力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項 次 |
設 備 名 稱 |
工作壓力p(MPa) |
試驗壓力(MPa) |
1 |
鍋 爐 本 體 |
p<0.59 |
1.5p但不小于0.2 |
0.59≤p≤1.18 |
P+0.3 |
||
p >1.18 |
1.25p |
||
2 |
可分式省煤器 |
p |
1.25 p +0.5 |
3 |
非 承 壓 鍋 爐 |
大氣壓力 |
O.2 |
工作壓力p對蒸汽鍋爐指鍋筒工作壓力,對熱水鍋爐指鍋爐額定出水壓力;非承壓鍋爐水壓試驗壓力為0.2MPa。
規定中的工作壓力是指鍋爐和省煤器的出廠額定工作壓力,而非供熱系統運行的工作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