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梯安裝的安全責任
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的安裝、改造和維修活動結束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電梯安裝結束經自檢后,由制造單位檢驗和調試,并將檢驗和調試的結果告知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要求進行監督檢驗。只有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才能交付使用。
2.特種設備技術資料的移交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否則處罰)。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3.監督檢驗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1)監督檢驗是指在特種設備制造或安裝過程中,在企業自檢合格的基礎上,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對制造或安裝單位進行的制造或安裝過程進行的驗證性檢驗,屬于強制性的法定檢驗。
(2)安全技術規范中規定了監督檢驗的項目、合格標準、報告格式等,監督檢驗收費應按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執行。
(3)監督檢驗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對制造、安裝過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項目確認核實。
②對出廠技術資料進行確認。
③對受檢單位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進行抽查。
(4)違反《條例》規定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