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會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于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明確將GB1589規定的最大允許總質量限值,作為各部門治超的統一標準,為治超路警聯合執法奠定了良好基礎。
從《實施意見》,對于部分專用汽車的執法有明確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違法超限超載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運輸鮮活農產品車輛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通行收費公路時,該運次不得給予免收車輛通行費的優惠政策;通行非收費公路時,以批評教育為主,暫不實施處罰。
對于載運標準集裝箱掛車列車和低平板半掛車等特殊車輛治理工作,近期以車貨總質量是否超過限載標準為主,暫不對外廓尺寸進行檢查;下一步,將按照“分步退出、更新替代”的思路,專項部署治理工作,分階段逐步有序推進,不斷優化道路貨運裝備和運力結構。
對路政、交警和運政提出“十不準”嚴格紀律要求
在《實施意見》中,對路政、交警和運政提出了明確的“十不準”紀律要求。要求如下:
不準制定和執行與全國統一超限超載認定標準不一致的地方標準;
不準無執法資格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執法行為;
不準超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實施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
不準制定和執行罰款收繳合并的制度;
不準利用職務便利,以各種形式收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財物;
不準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重復罰款;
不準對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只罰款不卸載;
不準違規收取超限檢測費、停車保管費、通行費等費用;
不準超期扣留違法超限超載車輛不作處理;
不準在公路超限檢測站(點)以外現場處罰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原則上所有對貨車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現場檢查處罰一律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點)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