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改委批復了國家電網公司《關于申請公開發行2018年公司債券的請示》(國家電網財〔2018〕437號),同意國家電網公司發行公司債券不超過300億元,所籌資金180億元用于電網建設、抽水蓄能電站建設等領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投資,120億元用于補充營運資金。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核準的批復
發改企業債券〔2018〕134號
國家電網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申請公開發行2018年公司債券的請示》(國家電網財〔2018〕437號)等有關申報材料收悉。經研究,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發行公司債券不超過300億元,所籌資金180億元用于電網建設、抽水蓄能電站建設等領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投資,120億元用于補充營運資金。
本次債券募集資金不得借予他人,不得用于房地產投資和過剩產能投資,不得用于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不得用于金融板塊業務投資,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二、本次債券一次核準,可分期發行。在各期債券發行前,你公司應公開披露募集資金擬投資的項目清單和償債保障措施。
三、本次債券期限不超過15年(含15年),各期債券的具體期限方案和發行時點由你公司根據市場情況和用款進度安排。本次債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單利按年計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簿記建檔發行系統,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發行利率。簿記建檔區間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由你公司和主承銷商根據市場情況充分協商后確定。
四、本次債券由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東方花旗證券有限公司、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組成承銷團。每期債券發行前,由發行人按有關規定從上述承銷機構中確定每期承銷團的參團成員,以余額包銷方式承銷。
五、本次債券為實名制記賬式,采用簿記建檔、集中配售的方式,通過承銷團成員在銀行間市場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向機構投資者公開發行,并分別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托管。本次債券上市后,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均可參與交易。
六、本次債券應在批復之日起24個月內發行完畢。各期債券發行均應符合債券發行條件,發行期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期間,如按照有關規定需更新財務審計報告的,應在各期債券發行首日前10個工作日報我委備案。
七、在各期債券發行前,請你公司和主承銷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募集說明書等法律文件應置備于必要地點并登載于相關媒體上,募集說明書摘要應刊登于《中國經濟導報》或其他媒體上。
各期債券發行后,應盡快申請在合法交易場所流通或上市,你公司及相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交易場所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八、你公司和主承銷商應在各期債券發行期滿后20個工作日內向我委報送承銷工作報告。
九、你公司應按照募集說明書披露的募集資金投向使用發債資金,如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或發生其他對債券持有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或約定履行程序,并及時公告。
十、你公司應做好債券資金管理,認真落實償債保障措施,確保債券本息按期兌付。債券存續期內,你公司和主承銷商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我委報送上一年度募集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以及本年度債券本息兌付資金安排和償付風險排查情況,并由律師事務所對項目的合規性發表法律意見。
十一、你公司和主承銷商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我委有關規定要求開展債券發行和存續期管理工作。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我委將視情節嚴重程度采取相應監管懲戒措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