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萬弗萊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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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產品如下:
一、地質鉆桿管(適用于勘探,打井,高壓旋噴,煤田坑道鉆機,非開挖等行業)
規格42*5/6/6.2 50*6/6.5 60*7.1 63.5*7.1/7.5 73*7*8*9.19 89*9.35 101.6*8.56 114.3*8.56 127*9.19 材質:DZ40(50Mn ) DZ50(45Mn2)、R780(36Mn2V)、R780(42MnMo7),DZ60(45MnMoB)。一般為9米或9.2米定尺,也可根據用戶需要定尺。DZ50(45Mn2)、R780(36Mn2V)質優價廉,R780(42MnMo7)采用正火 回火熱處理工藝,具有優良的機械性能,適用較高級別的鉆探要求。
二、石油鉆桿管(非開挖鉆桿制造及石油鉆探行業)
鋼級E75、X95、G105、S135,規格主要有60.3*7.1、73*9.19、88.9*9.35、101.6*8.38、114.3*8.56、127*9.19,可以為客戶提供管體料(客戶自己調質,管端加厚,焊接頭),也可以調質及管端加厚狀態交貨。
三、錨固鉆機鉆桿,套管及接頭(地鐵施工,城市深基坑,邊坡護理)
鉆桿管73*8/9.19 76*6/9.19 89*6.45/9.35 R780;套管 127*10,133*10,140*10,146*10,168*10 (優質合金材料調質)接頭料127*12/14,133*14,140*14,146*14,168*14.(優質合金材料調質)
四、巖芯管,套管及接箍用管(地質找礦,打井)
規格為 58*473*4/4.2 89*4.2/4.5/6.5 108*4.2/4.5/6 127*4.5 *6 146*5*7 ,168*6*8,180*8*10,194*8*10,219*8*11材質為DZ40、DZ50 ,現主要經營DZ50材質,長度為9米定尺。因為DZ50材質硬度高,耐磨性好,不容易斷裂,可以提高取芯用管使用壽命,較DZ40有更高的性價比,經新老客戶試用三年多來反應非常好。
五、鉆鋌及接頭用管
規格 68*20 83*24 89*24,材質為DZ50(45Mn2),長度9米定尺.
六、潛孔鉆桿,跟管,接頭及管靴用管(地源熱泵工程,水電站施工)
潛孔鉆桿:60*7.1、76*6、89*6.45、89*9.35、102*6.5、114*8.56 跟管:108*4.5、127*4.5、146*5、146*10、168*6、168*10、178*10、194*10、19*10、273*10
美國破產法第11章規定的破產重整制度被稱為“債務人自行管理”(Debtor-In-Possession,下稱DIP)制度。根據DIP制度,法院對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債務人原則上不指定管理人,而由債務人自行管理,由債務人、債權人、重組方等各個利益方聘請財務顧問、法律顧問,互相進行談判、協商、博弈,最后達成各方利益平衡的重整計劃。
此外,重整制度為了防止債務人利用其對企業的控制權損害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還規定了配套的監督制衡機制,如果債權人認為債務人的管理層或者控股股東在破產重整之前實施了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或者交易,可以申請法院指定一個管理人審查債務人破產重整之前的交易或者行為,并監督債務人在重整中可能有的欺詐行為,但管理人只是起到監督作用,并不掌控重整程序。所以,按照DIP制度實施的重整,是市場主體在專業人員的協助下實施的市場化企業拯救模式。這種模式被一些市場經濟國家所采用,證明是有效的。通用汽車的重整過程是這一模式的典型樣本。
中國破產法源于大陸法系,而大陸法系的破產法偏重清算,規定對進入破產清算的債務人都必須由法院指定管理人,中國破產法的管理人制度就是這樣來的。但是,中國新破產法也吸收引進了美國破產法第11章,即DIP制度。DIP即破產法第73條與第80條第1款。根據這兩條的規定,經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監督下由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并負責制定重整計劃,即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只起監督作用,不主導重整。但是,最高法院2007年制定的《關于對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指定管理人的規定》(下稱《規定》)仍然沿用大陸法系的思想,要求對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指定律師與會計師為管理人,并且要指定當地的律師與會計師為管理人,并由管理人主導破產程序。如果《規定》只適用破產清算,這是可以的。如果《規定》也適用于重整,顯然與破產法第73條和第80條第1款相違背。實踐也證明《規定》不適合重整,但《規定》頒布后,破產清算和重整的司法實踐都統一適用《規定》。
(1)因為進入重整程序之后法院強制性指定管理人接管重整中債務人的經營管理權,申請重整就意味著債務人(或其控股股東)失去對自己企業的控制權,所以,很多需要申請重整保護的債務人,尤其是民營企業債務人寧愿眼看著企業深陷困境,也不愿意申請重整,從而錯失起死回生的機會。
(2)有的上市公司在陷入困境時,如浙江某大型上市公司,債務人的實際控制人依據證監會對重大資產重組的有關規定,聘請專業的市場中介實施救助,經過債權人、債務人的談判、協商,達成基本的救助方案后申請重整。但法院受理重整申請,指定當地的律師事務所為管理人,該律師事務所是政府的法律顧問,實質是背后的當地政府主導重整,把之前參與救助的專業機構排除在外。律師事務所與政府官員不了解交易所的規則,而他們的主要出發點是保護工人就業,因此,為吸引重組方,不惜犧牲債權人和投資人的利益,最后導致重整失敗而清算,債權人的清償率只有1.3%,而境內外的投資者均一無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