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1條規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其立案標準:
(1)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嚴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
②造成惡劣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