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吊起重機金屬結構主要構件報廢標準:
1、主要受力構件,如主梁、端梁等構件,失去整體穩定時應報廢。
2、主要受力構件發生鎊蝕時,應對其進行檢查和測量鑒定,當承載能力降低至原設計承載能力的87%以下時,如不能修復則應報廢。
3、當主要構件發生裂紋時,應立即采取阻止裂紋繼續擴張及改變應力的措施,如不能修復則應報廢。
4、當主要受力構件斷面腐蝕量達到原厚度的100%時,如不能修復與加固,則應報廢。
5、主要受力構件因產生塑性變形,使工作機構不能正常安全工作時,如不能修復,則應報廢。
6、對于橋式起重機,當小車位于跨中起吊額定載荷時,主梁跨中的下撓值在水平線下超過s/700時,如不能修復,則應報廢更新。根據國標GB6067.1-2010的要求,以上均應報廢更新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