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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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成分a,%
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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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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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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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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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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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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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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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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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E340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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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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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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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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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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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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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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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0.09
V≤0.20 Ti≤0.15 |
6.2 冶煉方法
鋼板及鋼帶所用的鋼為氧氣轉爐冶煉的陣靜鋼。
6.3 交貨狀態
鋼板及鋼帶以熱軋或控軋狀態交貨。
6.4 表面處理方式
6.4.1 鋼板及鋼帶的表面處理方式可采用軋制表面和酸洗表面兩種方式。
6.4.2 酸洗表面的鋼板及鋼帶,可以涂油或不涂油交貨。經涂油后的酸洗鋼板及鋼帶,在正常包裝、運輸、搬運和貯存條件下,供方保證自生產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不產生銹蝕,所涂油膜應能用堿水溶液消除掉。如需方要求以不涂油的酸洗鋼板及鋼帶供貨,應在合同中注明。不涂油的酸洗鋼板及鋼帶,在運輸和加工過程中易產生銹蝕和擦傷,供方對此不作保證。
6.5 力學和工藝性能
6.5.1 鋼板及鋼帶的力學和工藝性能應符合相應表4、表5、表6、表7和表8的規定。
6.5.2 彎曲試驗后,試樣的外側面不得有肉眼可見的裂紋。供方如能保證彎曲試驗合格,可不進行試驗。
彎心直徑
MPa
MPa
a 拉伸試驗規定值適用于橫向試樣;
b 彎曲試驗規定值適用于橫向試樣。牌號B440QZR、B480QZR的彎曲試樣寬度b≥20mm,仲裁試驗時彎曲試樣寬度為20mm;其它牌號的彎曲試樣寬度b≥35mm,仲裁試驗時試樣寬度為35mm。
c 屈服現象不明顯時,采用Rp0.2。
d 牌號B380CL,厚度≥10.0mm的鋼板及鋼帶,其抗拉強度下限允許降低10MPa。
6.6 表面質量
6.6.1 鋼板及鋼帶表面不得有裂紋、結疤、折疊、氣泡和夾雜等對使用有害的缺陷,鋼板及鋼帶不得有分層。對酸洗表面的鋼板及鋼帶不得有停車斑。
6.6.2 鋼板及鋼帶按表面質量分為二級,如表9示。
6.6.3 對于鋼帶,由于沒有機會切除帶缺陷部分,所以允許帶有若干不正常的部分,但有缺陷的部分不得超過每卷總長度的6%。
表9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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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的表面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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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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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級表面(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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軋制表面
酸洗表面 |
表面允許有深度(或高度)不超過鋼板厚度公差之半的麻點、凹面、劃痕等輕微、局部的缺欠,但應保證鋼板及鋼帶允許的最小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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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高級表面(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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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洗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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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允許有不影響成型性的局部缺欠,如輕微劃傷、輕微壓痕、輕微麻點、輕微輥印及色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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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檢驗和試驗
7.1 鋼板及鋼帶的外觀用肉眼檢查。
7.2 鋼板及鋼帶的尺寸和外形應用合適的測量工具檢查。
7.3 檢驗文件類型在選用規定的檢驗和試驗時,應符合7.4~7.6條款規定。
7.4 每批鋼板及鋼帶所需檢驗項目的試樣數量、取樣方法、試驗方法應符合表10規定。
表10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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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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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樣數量,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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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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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 驗 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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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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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分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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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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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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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23,GB/T4336,GB/T 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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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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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伸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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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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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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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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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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彎曲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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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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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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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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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對化學成分進行仲裁試驗時,按GB/T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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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取樣頻率
7.5.1 化學成分分析的取樣頻率
按爐對化學成分進行熔煉分析。
7.5.2 力學性能和工藝性能的取樣頻率
鋼板及鋼帶應按批驗收,每批應由重量不大于70噸的同爐號、同牌號、同厚度規格、同交貨狀態的鋼板或鋼帶組成。
注:經供需雙方協商,可另確定檢驗批重量。
7.6 復驗
7.6.1如有某一項試驗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則從同一批中再任取雙倍數量的試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目的復驗。
7.6.2 復驗結果(包括該項目試驗所要求的所有指標)合格,則整批合格。復驗結果(包括該項目試驗所要求的所有指標)即使有一個指標不合格,則復驗不合格。
7.6.3 如復驗不合格,則已做試驗且試驗結果不合的單件不能驗收,但該批材料中未做試驗的單件可逐件重新提交試驗和驗收。
8 包裝、標志和檢驗文件
鋼板及鋼帶的包裝、標志和檢驗文件應符合Q/BQB 300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