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火工品時未使用專用的車輛或者未取得礦安證書/煤安證書以及部門檢測的報告的車輛。《安全生產法》第34條明確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適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設計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所以各單位采購運輸車輛,必須符合相關的檢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