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于印發《張掖市電力接入工程投資界面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
《辦法》指出,本實施辦法所指電力接入工程,為用電客戶地塊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電網之間所發生的電網延伸等入網工程,工程建設投資不包含用戶提出的超標準報裝或個性化需求等延伸服*費用。
原文如下: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張掖市電力接入
工程投資界面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有關單位:
《張掖市電力接入工程投資界面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5月15日
張掖市電力接入工程投資界面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甘肅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進園區加快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指電力接入工程,為用電客戶地塊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電網之間所發生的電網延伸等入網工程,工程建設投資不包含用戶提出的超標準報裝或個性化需求等延伸服*費用。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印發之日起,通過出讓或劃撥等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第二章 電力接入工程投資界面劃分
第四條 電力接入工程投資界面,按照用電容量等分為10千伏及以下電力接入工程、35千伏及以上電力接入工程。
第五條 10千伏及以下電力接入工程
(一)低壓小微企業用電客戶的電力接入,經由電網企業公用配電變壓器進行接入,產權分界點前的延伸工程由供電公司投資。接入工程土建涉及的政策處理問題,由屬地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協調處理解決。
(二)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10千伏高壓用電客戶的電力接入工程,原則上由供電公司延伸10千伏電源線路至用電客戶建筑紅線外,延伸工程由供電公司投資,配套的電力通道、電力管線(管廊)等由屬地政府投資建設。供電公司公網線路無法滿足大中型企業用電客戶的用電容量、用電可靠性等需求時,可由用電客戶投資建設電力專線供電,配套的電力通道、電力管線(管廊)等由用電客戶投資建設,工程土建涉及的政策處理問題,由屬地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協調處理解決。
(三)與儲備土地(征收)直接相關的10千伏高壓用電客戶的電力接入工程,由土地儲備(征收)管理主體將公共電網延伸的電力接入工程投資費用列入土地儲備(征收)項目投資成本。
(四)省級及以上工業園區(不含增量配電業務試點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的電力接入工程,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進園區加快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發〔2021〕39號)《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張掖市推進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張政辦發〔2022〕108號)和《張掖市人民政府關于張掖經濟技術開發區統籌縣級工業園區發展的意見》(張政發〔2022〕77號)的要求,從用電客戶地塊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電網發生的電網延伸等電力接入工程,由園區管委會按照“標準地”基礎設施標準投資建設。
第六條 35千伏及以上電力接入工程
(一)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從用電客戶建筑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電網發生的電力接入工程,由市、縣(區)財政投資建設。電力接入工程建設費用從縣(區)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費中,按規定列支。
(二)與儲備土地(征收)直接相關的項目,由土地儲備(征收)管理主體將公共電網延伸的電力接入工程投資費用列入土地儲備(征收)項目投資成本。
(三)園區內從用電客戶地塊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電網發生的電網延伸等電力接入工程,由園區管委會按照“標準地”基礎設施標準投資建設。
第三章 電力接入工程實施流程
第七條 10千伏及以下電力接入工程,由供電公司出資建設的,建設流程執行國家電網有限公司電網基建工程管理規定。園區、與儲備土地(征收)直接相關的10千伏高壓用電客戶的電力接入工程,參照第八條、第九條執行。
第八條 35千伏及以上或園區的用電客戶電力接入工程,由市、縣(區)行政管理部門或園區管委會統籌協調實施和資金監管。
第九條 35千伏及以上或園區的用電客戶電力接入工程實施流程
(一)規劃對接。供電公司做好電力專項規劃編制,并報規劃主管部門評審審查,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同時,按照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相關規定,負責定期開展實施評估和修編工作。供電公司定期對接政府行政部門獲取全市土地出讓或劃撥信息,明確各區域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作為后續電網網架建設、設備改造、用戶接入的依據。
(二)項目啟動。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用電客戶、土地儲備(征收)管理主體、園區管委會根據用電需求對接供電公司,供電公司需結合項目落地區塊電力接入現狀,統籌考慮區域電網規劃建設,根據項目終期用電規模,出具接入系統初步方案。
(三)工程設計。市、縣(區)行政管理部門和土地儲備(征收)管理主體、園區管委會應確定相應的電力接入工程實施主體,由電力接入工程實施主體根據供電公司出具的正式供電方案組織開展接入工程設計并編制工程概(預)算書,工程設計應符合輸變電工程設計規范和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運行管理規程要求,工程概(預)算采用最新電力工程定額及相關配套文件,相關規定如有更新則參照最新標準執行。電力接入工程實施主體應通知供電公司參與工程的設計文件及概(預)算審查。如項目用電需求發生較大變更,應重新進行接入工程設計、概(預)算編制和審查。
(四)工程建設。電力接入工程實施主體應按規范組織開展工程建設。電力接入工程實施主體應通知供電公司參與工程的建設管理和驗收。涉及在供電公司所轄公網變電站、運行輸電線路的施工作業,應按規定簽訂安全協議,接受供電公司的管理。
(五)資金管理。電力接入工程資金按照工程建設進度撥付,按照統一標準進行結算,并進行外部審計。電力接入工程可由市、縣(區)行政管理部門和土地儲備(征收)管理主體、園區管委會與供電公司協商,委托供電公司代建,資金撥付給供電公司?顚S谩为氂涃~、接受監管,建設流程執行國家電網有限公司電網基建工程管理規定。
(六)運行維護。縣(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應做好其投資建設的電力設施的運行維護工作,保障用電客戶可靠用電。對于由縣(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建設的、自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管網的電力接入工程,建成后的運行、維護、監管工作依據資產屬性可由市、縣(區)政府與客戶、電力公司協商解決。也可在辦理相關手續后,無償移交至供電公司管理,后續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費用由供電公司負責,納入企業經營成本,通過價格機制予以疏導。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電力接入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其他事項,由市、縣(區)行政管理部門和土地儲備(征收)管理主體、園區管委會、供電公司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試行期一年。試行期滿如無異議,則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