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技術要求的說明
1.“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涉及范圍:M2、M3類的客車,不包括城市客車和專用校車。車型名稱中不含“長途、旅游”字樣的非公路、旅游客車應在公告“其它”欄注明“該車不作為公路、旅游客車使用”。
2.632號文所指的貨車和掛車應為N類和O類運輸類產品,不包括GB/T 17350-2009標準中規定的專用作業類產品。
3.按照632號文要求,貨車及掛車噴涂信息應與實車狀態一致;對有多種配置的車型,應在《公告》照片中體現其中一種配置狀態的噴涂信息。
4.《公告》強制性檢驗項目增加“車速限制系統”項目,標準依據為GB/T 24545-2009;備案參數增加“限速裝置型號及生產廠”;對于作為有限速要求的車輛底盤,應在“其它”欄注明“可選裝限速裝置,限速××km/h”。
5.裝置汽車安全帶的客車產品,其座椅安全帶固定點應符合標準要求。
6.允許企業在不改變車型型號的前提下,以變更方式將鼓式制動器變更為盤式制動器,相應的檢驗項目應出具檢驗報告,同一型式判定條件不變。
7.根據GB 21668標準,危險貨物運輸車產品范圍既包括運送危險貨物的整車,也包括半掛車產品及與其組成列車的牽引車產品。對于運送危險貨物的半掛車產品,應在“其它”欄注明“采用具有限速裝置的牽引車”;牽引車產品應注明“可選裝限速裝置,限速××km/h”。
8.為便于開展視同判定,將《公告》中“車輛尾部標志板”項目分為兩項,分別為“尾部標志板的安裝規定”和“尾部標志板”,標準依據均為GB 25990-2010。
二、具體實施要求
1.執行時間:自2012年3月1日起(即自235批《公告》開始)新發布的產品(含新產品及變更擴展產品)均應符合632號文的技術要求;2012年8月31日前企業應完成《公告》內產品的整改工作,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將暫停或撤銷《公告》。
2.審查程序:自2012年2月16日起,《公告》申報系統中將增加整改產品專項申報系統,對于632號文涉及的產品,進行單獨申報、審查,合并產品的方案審查和技術審查流程,企業申報的整改產品受理后,將直接由檢測機構提交強檢統計表及檢驗報告。整改試驗報告齊全后,一次性完成備案參數審查、方案審查及報告審查工作。
3.自2012年1月1日起,暫停受理臥鋪客車新產品申報《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暫停全部臥鋪客車產品《公告》,相關企業應暫停生產、銷售臥鋪客車產品。
三、《公告》暫停與撤銷的說明
1.“《公告》暫停”:主要適用于由于國家標準更新或《公告》管理技術要求發生變化,導致產品不能符合現有技術要求,但企業通過整改可以滿足相關要求的產品。暫停期間企業不得生產、銷售暫停《公告》的產品,對暫停《公告》的產品車輛,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企業可以隨時對暫停車型進行整改,整改通過后恢復《公告》,產品型號不變。
2.“《公告》撤銷”:主要適用于違反《公告》管理規定的或其他無法通過整改滿足現行技術要求的產品。《公告》產品被撤銷后,不得以同一車輛型號再次申報《公告》,不得繼續生產、銷售,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三、《公告》暫停與撤銷的說明
1.“《公告》暫停”:主要適用于由于國家標準更新或《公告》管理技術要求發生變化,導致產品不能符合現有技術要求,但企業通過整改可以滿足相關要求的產品。暫停期間企業不得生產、銷售暫停《公告》的產品,對暫停《公告》的產品車輛,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企業可以隨時對暫停車型進行整改,整改通過后恢復《公告》,產品型號不變。
2.“《公告》撤銷”:主要適用于違反《公告》管理規定的或其他無法通過整改滿足現行技術要求的產品。《公告》產品被撤銷后,不得以同一車輛型號再次申報《公告》,不得繼續生產、銷售,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一、提高大中型客貨車安全技術要求
有關客車和貨車產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均應裝置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行駛記錄儀,應裝備限速裝置,且限速裝置設定的時速不得超過100公里,所有座椅均應裝置汽車安全帶;Ⅱ、Ⅲ級客車車身結構強度應符合GB/T17578《客車上部結構強度》標準的規定,B級客車車身結構強度應符合GB18986《輕型客車結構安全要求》標準的規定;車長大于9米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應至少設置兩個乘客門,車輪裝用子午線輪胎,裝備緩速器或其他輔助制動裝置,前輪裝備盤式制動器;車長大于11米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車身應為全承載整體式框架結構。
危險貨物運輸車、總質量大于12噸的貨車應裝備緩速器或其他輔助制動裝置,其中危險貨物運輸車應裝備限速裝置,限速裝置設定的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前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總質量大于12噸的貨車、車長大于8米的掛車應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尾部標志板,廂式貨車和廂式掛車應裝備符合規定的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所有貨車均應在駕駛室兩側噴涂總質量參數,半掛牽引車噴涂允許牽引質量參數,欄板貨車和自卸貨車還應噴涂欄板高度參數,罐式汽車和掛車還應在罐體上噴涂罐體容積及允許裝運物品的種類,字體高度不小于80毫米。
自2012年3月1日起,新定型的上述客車和貨車均應符合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在生產的上述客車和貨車均應符合以上要求。
二、規范和加強《公告》管理
(一)授權的車輛檢驗機構在對申報《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樣車進行檢驗時,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不得減少檢驗項目、降低檢驗標準;對大中型客車車身上部結構強度、車輛抗側傾穩定性、座椅及固定件安裝強度的試驗,必須通過實車試驗進行,不得采用計算方法替代。對在檢驗工作中未按要求進行產品檢驗、弄虛作假的檢驗機構,一經查實,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依法暫停或撤銷其產品檢驗授權。
(二)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在臥鋪客車安全技術標準修訂公布之前,暫停受理臥鋪客車新產品申報《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相關企業應暫停生產、銷售臥鋪客車產品,暫停全部臥鋪客車產品《公告》,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停辦理臥鋪客車注冊登記。
(三)2012年2月29日前,對《公告》內全部車輛產品完成清理審查,重點審查大中型客貨車車輛產品,特別是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校車、重型載貨汽車、危險品運輸車、低平板車、商品車運輸車等是否符合國家標準、《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和注冊登記工作的通知》(聯產業[2010]453號)及本通知關于大中型客貨車技術條件的規定。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車輛產品,暫停其《公告》六個月,并公告社會,暫停期內企業不得生產、銷售暫停《公告》的產品,對暫停《公告》的產品車輛,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暫停期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產品,撤銷《公告》。《公告》產品被撤銷后,不得以同一車輛型號再次申報《公告》,不得繼續生產、銷售,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四)自2012年9月1日起,全掛車納入《公告》管理;自2013年1月1日起,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公告》辦理全掛車注冊登記。有關管理規定另行制定發布。
三、加強車輛生產質量監督管理
車輛生產企業是保證生產一致性的責任主體,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生產一致性保證體系,確保批量生產的車輛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要求。、部將組成聯合工作組,定期在生產和注冊登記環節對車輛產品生產一致性開展監督檢查,嚴把車輛生產準入關。2012年3月1日前,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會同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對已生產尚未出廠,或者已經出廠但未銷售的大中型客貨車完成排查,重點檢查客車類產品車身結構強度、座椅安裝強度以及貨車類產品尺寸參數、質量參數、防護裝置強度、車身反光標識和ABS裝置等。對各地查處的違規產品,依法責令生產企業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行整改,并上報、部。、部將依照相關規定對違規企業及產品予以嚴肅處理。
四、加強車輛注冊登記工作
各地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大中型客貨車查驗,重點查驗客運車輛輪胎、座位數、應急逃生裝置、安全帶、限速裝置,以及貨運機動車外廓尺寸、車身反光標識、側后部防護裝置等項目。發現機動車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與《公告》數據不一致的,不予辦理車輛注冊登記,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并采用復印資料、拍照等方式取證后,通過機動車登記系統上報。省級交通管理部門要每月匯總并向部交管局上報違規機動車產品和生產企業名單,并經部交管局通報門。對不能辦理注冊登記的違規機動車產品,車輛生產企業應無條件進行整改、更換或退貨。
五、加強商品車運輸車管理
自2012年2月1日至6月30日,開展為期5個月的商品車運輸車集中整治。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對轄區內的商品車運輸車生產企業進行集中檢查,對于《公告》內生產企業生產、改裝違規商品車運輸車的,要依法撤銷其生產資質。對于非法生產商品車運輸車的企業,將通報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各地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商品車運輸車注冊登記和定期檢驗業務時,要嚴格查驗車輛的外廓尺寸,對存在超長、超寬、使用可伸縮式車身等不符合國家標準問題的,一律不予辦理注冊登記,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各地交通管理部門要結合集中整治超速超員超載和疲勞駕駛專項行動,深入開展交通秩序整治,加大路面檢查力度。重點加大轄區內汽車生產企業發貨區所在區域、路段的管控力度,在重點廠區設置檢查點,從源頭嚴查使用違規商品車運輸車從事運輸的行為。加強省際協作,建立聯勤協查工作機制,充分利用省際、市際交通安全服務站,對商品車運輸車實行逢車必檢。對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要依法從嚴處罰并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對查處的商品車運輸車有加長、加寬等非法改裝問題的,依法予以處罰,責令恢復原狀,并錄入交通管理信息系統,通報注冊登記地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和定期檢驗時重點查驗。
一、加強領導,建立協調機制
利用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實時監控運輸車輛駕駛人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是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實現道路運輸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有效手段。各級交通運輸、、安全監管、門要把加強動態監管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思想上高度重視,工作上精心組織,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細化各項工作措施,建立協調合作機制,加強部門協作,形成監管合力,確保按時完成《通知》明確的任務。
二、各司其職,嚴把市場準入關
運輸企業要按照《通知》要求,必須為“兩客一危”車輛安裝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2011)的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保證車輛監控數據準確、實時、完整地傳輸,確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工作正常、數據準確、監控有效。
自2011年8月1日起,新出廠的“兩客一危”車輛,在車輛出廠前應安裝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2011)的衛星定位裝置。對于不符合規定的車輛,不予上車輛產品公告;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在為車輛辦理道路運輸證時,要檢查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的安裝和工作情況。凡未按規定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的新增車輛,門不予核發道路運輸證。
對于已經取得道路運輸證但尚未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的營運車輛,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要督促運輸企業按照規定加裝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從2012年1月1日起,沒有按照規定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未接入全國聯網聯控系統的運輸車輛,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應暫停營運車輛資格審驗。部門要逐步將“兩客一危”車輛是否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納入檢驗范圍。
三、加強監管,落實運輸企業監控主體責任
道路運輸企業要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對所屬車輛的動態監控。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所屬車輛的動態監控工作負責。要按規定為其所屬車輛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接入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JT/T796-2011)標準的監控平臺(或監控端);制定和完善衛星定位裝置安裝使用規定,建立動態監控工作臺賬,根據車輛行經道路的實際情況,設置相應的車輛行駛速度限速標準;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監控車輛行駛動態,分析處理動態信息;充分運用衛星定位監控手段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員的日常監督,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糾正和處理超速、疲勞駕駛等違法駕駛行為,對多次有違法駕駛行為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加重處理,對違法駕駛信息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1年時間;定期檢查車載衛星定位裝置使用情況,確保車輛在線時間。對不按規定使用、故意損壞衛星定位裝置的單位和個人,以及不嚴格監控車輛行駛動態的值守人員,要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四、協同聯動,加強聯合監管力度
交通運輸、、安全監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提供的監管手段,依據法定職責,實施聯合監管。門負責建立營運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實現與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的聯網,利用動態監控手段加強對運輸市場秩序管理,并向、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開放數據傳送,為政府有關部門和運輸企業加強動態監控提供有效技術手段;部門根據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采集的監控記錄資料,嚴格依法查處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安全監管部門利用動態監督手段,做好應急指揮及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落實經費,建立長效運行機制
各級門要進一步完善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的各項功能,加強對營運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的維護,制定平臺長期穩定運行的保障機制。要落實專項經費,保證公共服務平臺長期穩定運行,并將其納入部門和地方的年度預算。要加強考核,建立逐級考核和通報制度,定期對下級管理機構和運輸企業進行考核,并將考核情況報送上級管理部門。
六、加強督導,定期通報衛星定位裝置安裝情況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季度要向報送本地區“兩客一危”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的情況,、部、、將定期通報各地區工作進展情況,并對各地區“兩客一危”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的情況進行督導。
部
安全生產監督總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