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包上的標志,按用途可分三種:
(1)運輸標志
運輸標志又稱嘜頭,它通常是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和一些字母,數字及簡單的文字組成.其主要內容包括:
(1)目的地的名稱或代號;
(2)收,發貨人的代號;
(3)件號,批號,此外,有的運輸標志還包括原產地,合同號,許可讓號和體積與重量等內容.
運輸標志的內容繁簡不一,由買賣雙方根據商品特點和具體要求商定.
鑒于運輸標的內容差異較大有的過于繁雜,不適應運量增加運輸方式變革和電子計算機在運輸與單據流方面應用的需要,因此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簡化國際貿易程序工作組.在國際標準化組織和國際貨物裝卸協調協會的支持下.制定了一項運輸標志向各國推薦使用,該標準運輸標志包括:
(1)收貨人或買方名稱的英文縮寫字母或簡稱;
(2)參考號,如運單號,訂單號或發票號;
(3)目的地;
(4)件號,至于根據某種需要而須在運輸包裝上刷寫的其它內容,如許可證號等,則不作為運輸標志必要組成部分.現列舉標準化運輸標志實例如下:
ABC 收貨人代號
1234 參考號
NEW YORK 目的地
1/25 件數代號
(2)指示性標志
指示性標志是提示人們在裝卸,運輸和保管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一般都是以簡單,醒目的圖形和文字在包裝上標出.有人稱其為注意標志。
(3)警告性標志
警告性標志雙稱危險貨物包裝標民,凡在運輸包裝內裝有**品,烯物品,有毒物品,腐蝕物品,氧化劑和放射性物資等危險貨物時,都必須在運輸包裝上標明用于各種危險品的標志.以示警告,使裝卸,運輸和保管人員按貨物特性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以保護物資和人身的安全.
除我國頒布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外,聯合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也規定了一套《國際海運危險品標志》這套規定在國際上已有許多國家采用,有的國家進口危險品時要求在運輸包裝上標明該組織規定的危險品標志,否則,不準靠岸卸貨.因此,在我國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上,要標明我國和國際上所規定的兩危險品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