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江蘇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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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試行)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外資更多投向高技術、高附加值服務業,促進我省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增強我省服務業的綜合競爭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行政轄區內申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堅持服務引領、放管結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局、省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江蘇省行政轄區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 第五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的有關規定,持相關認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 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江蘇省境內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詳見附件)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五)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七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采取常年申報、集中受理、定期評審的方式,每年由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局、省局和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的申報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時間。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登錄“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進行注冊登記,在線填報《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復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同時,將紙質《申請表》(加蓋企業公章)及相關佐證材料報送至所在設區市科技部門。設區市科技部門會同同級商務、財政、、和發展改革部門對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由設區市科技部門匯總上報省科技廳。 第九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局、省局、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聯合發文認定,頒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并將認定企業名單及有關情況通過科技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備案。 第十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在商務部“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服務外包信息管理應用)”中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按時報送數據。
第三章 監督管理與服務 第十二條 各設區市科技部門會同同級商務、財政、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做好日常管理服務,對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如不再符合認定條件,及時提請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局、省局和省發展改革委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十三條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提請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局和省發展改革委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取消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十四條 各設區市科技和商務、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國紀律處分條例》、《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江蘇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政策:18755150022(微信同步)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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