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管理(FSC)是一個由利益相關者所有的體系,其目的是為了促進負責任的全球森林經營。 它為對負責任的森林感興趣的公司和組織提供標準制定、商標保證、認可服務和市場準入。截止2006年1月,FSC認可了15家認證機構,通過認證的企業有權使用FSC標志。FSC的主要任務是:評估、授權和監督認證機構,為制定國家和地區認證標準提供指導和服務;通過教育培訓和示范推廣活動,來提高國家森林認證和森林可持續經營的能力。近年來,美國對進口木制品的要求越來越嚴格。2010 年9 月1 日起實施的《雷斯法案》規定,凡出口到美國的木制品、活植物、鱗莖、木漿、紙、紙制品、樂器、家具等林產品,必須標明木材的種類和來源,否則美國將拒絕這些產品進入,違法產品將被沒收。無獨有偶,歐盟于2010 年年底通過的《原產國標簽法》將于2013 年3 月3 日生效。該法案要求,進口到歐盟市場的木制品必須獲得有FSC“ ”,即證明生產企業采購的木材產自合法開發的森林。“歐盟通過的法案與此前美國出臺的《雷斯法案》較為類似,都是旨在確保買家清楚地知道在歐洲銷售的進口商品原材料產地。然而,由于目前國內部分企業所采購的原木和木材產品或多或少都還存在一定的非法采伐問題,取得森林認證的難度較大,所以,這些企業出具證明存在相當大的困難。”
1) 環境效益
1.1.保護生物多樣性及其價值、水資源土壤獨特而脆弱的生態系統和自然易觀等;
1.2.維持森林的生態功能和生態系統的完整性,促進森林的可持續經營;
1.3.保護瀕危物種及其生境。
(2)社會效益
2.1.確保所有利益各方的權利得到尊重和實現。
(3)經濟效益(對于參與認證的企業尤為重要)
3.1.確保木材的長期供應;
3.2.提高森林生產力;
3.3.穩定森林經營權;
3.4.加強與管理者的聯系,獲得森林經營的優先權;
3.5.提高職員的士氣和能力,吸引人才;
3.6.加強企業的基礎管理和環境管理;
3.7.改善與各利益方的關系; .
3.8.生產有差別產品:
3.9.產品溢價: .
3.10.保持或增加市場份額;
3.11.能夠獲取國外客戶的信任,贏得更多的訂單;
3.12.提高企業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和信譽;
3.13.可以在產品上或其他相關處使用FSC商標
3.14.獲取更多的財政和技術支持。